江西省生態學會章程
(2018年9月8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江西省生態學會(以下簡稱學會)。
第二條 學會性質:江西省生態學會是由江西省生態學相關工作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愿結合,依法成立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多學科、綜合性學術團體,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江西省發展生態學與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宗旨:團結廣大生態學工作者,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為繁榮江西省生態學,普及和推廣生態學知識和成果,促進保護自然和建設生態文明,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提高全民生態學意識,服務于江西省社會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為建設美麗幸?,F代化江西、實現生態文明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及中國生態學學會的指導,并接受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精神和《中國科協關于加強科技社團黨建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加強黨對學會和科技工作者的有力領導,組建學會黨支部,采用專兼結合的辦法配備黨務工作成員,推動黨建工作。
在理事會層面設立黨建工作小組,負責組建學會黨支部,按照專兼結合的辦法配備黨務工作人員,推動學會黨建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充分發揮學會黨支部的政治引領作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六條 本學會的支撐單位:江西省科學院,地址:南昌市昌東大道7777號,郵編:330096。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學會主要圍繞生態學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學科交叉與發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推廣先進技術;
(三)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六)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江西省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科學決策工作;
(七)對江西社會經濟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咨詢,提出政策建議;
(八)接受委托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九)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其他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外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入會者,必須具備以下列條件之一:
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是學會的主體。在江西工作,凡擁護學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含中級)的生態學工作者。
(二)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從事生態學工作,或具有較強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生態學工作者;
(三)獲碩士、博士學位的生態學科研、教育、管理工作者;
(四)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并具有一定生態學知識的管理工作者、科普工作者、領導干部、企業家等。
單位會員
與生態學專業有關,具有一定科技實力,自愿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管理、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在江西的科技社會團體,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外籍會員
學術上有較大成就,對中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聯系、交往與合作的外籍生態學科技工作者可申請為會員。
第十條 入會程序
個人會員須經本人,單位會員須經單位或者團體法定代表人,向學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后,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頒發個人會員證或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學會有關活動,優惠或免費取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及有關學術資料;
(三)獲得學會其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咨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學術活動等;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接受并完成學會委托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員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外籍會員除以上義務外,還享有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協助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等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屆無正當理由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再次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最高權利機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學會名稱變更、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聘請學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等;
(九)領導本學會各機構展開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的,省委管理的干部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68周歲,新提名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縣處級及以下干部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65周歲;
秘書長為兼職時,應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學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江西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學會法定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落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機構設置:
(一)在理事會層面設立黨建工作小組,負責開展組建學會黨支部的前期準備工作。對黨支部設立工作進行專題研究,形成決議,獲支撐單位黨組織同意后,報請江西省科協科技社團黨委審批,并在支撐單位備案。
(二)黨建工作小組成員由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中的黨員組成,經學會理事會中的黨員醞釀推薦,報省科協科技社團黨委批準,任期與學會理事會任期相同。
(三)黨建工作小組成員不超過9人,其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由是中共黨員的學會理事長擔任,如理事長非中共黨員,則從是中共黨員的副理事長中產生。
(四)學會在黨建工作小組領導下,按照黨員“一方隸屬、多方管理、全程作用”的原則,建立獨立黨支部。
(五)學會黨支部黨建工作經費納入學會預算,從學會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黨支部的主要職能:
(一)確保政治方向。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中央、省委、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教育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督促學會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會“三重一大”事項研究,對學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二)團結凝聚會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強政治認同,關心和維護會員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增強生態科技創新驅動。
(三)推動事業發展。突出學會特點,發揮黨建強會作用,促進學會健康發展,激發會員參與學會工作熱情,幫助學會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引導和支持學會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四)建設先進文化。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教育會員抵制不良傾向、糾正錯誤思想。
(五)服務人才成長。主動幫助引導人才進步,不斷提高會員的整體思想和業務素質,支持和保障人才干事創業。
(六)加強自身建設。嚴格落實“三會一課”、民主評議黨員、黨員黨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健全和完善黨建工作臺賬,建立完善黨員名冊、黨組織活動記錄、黨建工作臺賬等檔案資料,及時更新、動態管理。創新組織設置,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開創黨風廉政建設新局面。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科協與支撐單位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學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七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會資產。
第四十一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過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8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